日前,曾引發全社會關注的“湖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作出二審判決,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作出二審刑事裁定: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總經理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及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實驗室主任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
2019年10月28日,新城國際花都開發商公開給業主發出了《告知函》,決定對C10棟12-27層進行返工重建。也正是因為這紙《告知函》,令長沙“問題混凝土”事故和曝光于公眾視野,并引起廣泛關注。
事件曝光后,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此高度重視,介入調查并通報事件經過:早在2019年5月,望城區住建局在現場檢查過程中對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10棟部分混凝土構件質量存疑。經過多家檢測單位和企業的多輪檢測,鑒定該項目C10棟12層以上部分混凝土構件強度未達設計要求。隨即于當年10月份要求參建單位對C10棟12-27層進行返工重建,而其混凝土供應商湖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全面關停。
同時,長沙市住建局印發工作通知,組織對全市預拌混凝土企業和在建項目開展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執法檢查,對湖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了重點檢查,并將該公司同一時期供應的項目開展了摸排。經核實,全市同一時期使用該公司混凝土共有59個項目,通過多輪現場檢測,合計56個項目混凝土強度滿足設計要求,3個項目部分混凝土構件抗壓強度未達設計要求。
2019年11月14日,該公司董事長和實驗室主任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并隨后被提起公訴。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件的裁定書顯示,除了公司直接負責人,法院還提到劉某作為該公司實驗室主任,沒有按照國家標準開展原材料檢測和產品質量檢驗,僅憑個人經驗調整生產配比,并在未進行試塊和原材料檢測的情況下,于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報告上編寫合格數據,銷售混凝土用于長沙望城區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10棟項目建設,最終因混凝土構件強度未達設計要求,導致該項目C10棟12-27層進行返工重建,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混凝土作為土木建工行業常用的建筑材料,對保障建筑結構安全和后續交付使用期限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因此混凝土材料在投入使用前需要進行一系列的性能測試試驗。為監督城鄉施工建設安全和統一質量檢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編制、批準和發布了一系列相關標準,對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做出了基本技術要求。其中,針對本案件出現的不達標項目——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國家標準GB 50107《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和GB/T 50081《混凝土物理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中對相關試驗范圍、試驗步驟、試樣制備養護和試驗設備等內容均作了詳細規定,根據該標準,廣東魯粵的微機控制電液伺服壓力試驗機、一體式壓力試驗機,以滿足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需求。